根据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活动,提高网络教育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外学习中心的建立
第一条 申请建立西南大学网络教育(以下简称我院)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我院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 有相对独立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
4. 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512K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磁盘容量不低于200G的教学专用服务器1台以上,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5. 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
6. 能够向学生提供我院教育资源,实现有效学习;具备支持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及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
7. 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8. 必须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条 建立学习中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符合第一条规定各款条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建立学习中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内容:申请单位概况、申请办学类别、层次、规模、计划开设专业、计划招生日期,实施管理的初步设想;以及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等。
2) 申请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包括内容:法人证、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以及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等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3) 填写《建立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申请表》( 下载 )
4)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然后邮寄到我院学习中心建设办。
2. 我院对书面申请进行初审;
3. 我院派专人对申请单位实地考察;
4. 双方协商签订《共建网络教育学习中心协议书》(以下简称《共建协议》)。
5. 我校向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同意建立该学习中心,请行政部门审核。
6. 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该部门所要求的建设中心所需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可直接向该部门咨询)。
7. 获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学习中心正式成立,《共建协议》生效。学习中心可以向我院申请招生授权。
第三条 学习中心的名称: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名称为准。
第四条 学习中心负责人由依托建设单位指派或聘任,报送我院备案。如发生变更,应及时报送我院。
二、依托建设单位、学习中心与我院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五条 学习中心在行政上原隶属关系不变,在业务上接受我院领导。如学习中心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依托建设单位和学习中心应及时通知我院,重新签订协议,同时中止执行原协议。
第六条 依托建设单位应对学习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三、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我院对学习中心总的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与规定,遵守《共建协议》,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接受我院的业务领导,抓好学风考风建设,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认真搞好网络教育的支持服务。
第八条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网络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西南大学和我院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每季招生前,由依托单位向我院申请招生资格。在获取我院授权后,按照我院的招生政策和招生简章,在规定地域或范围内配合我院进行招生宣传、考生报名、安排入学考试场地、监考、学生身份验证等工作。
3.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协助我院拟定教学计划,制订保障措施并予以实施。
4.负责本中心学生的注册和选课、按我院统一要求购买与发放教材。负责按照我院的教学计划与要求组织教学和考试。
5.根据我院有关规定,代我院收取学生的学分学费以及其他应收费用,并按《共建协议》和各项收费规定,准时、足额汇付我院。
6.按照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的电子档案,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学生学籍文字材料报送我院。
7.根据我院有关规定,拟订本中心的管理细则并实施。
8.为学生提供上网学习的条件,负责教学设备、设施、仪器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证网络畅通,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9.承担学生的日常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对学生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树立良好学风。
10.定期向我院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年检、自检报告,随时接受我院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它授权机构的评估检查。
11.负责保护我院教学课件、教材等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12.负责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其它事务。
四、学习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习中心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我院提高教学质量、课件制作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权利。
2.对我院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
3.要求我院在教学工作出现差错而影响学生学习、影响教学质量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
4.对优秀学生给予奖励和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权利。
5.经依托建设单位同意,自主安排教学分成经费使用的权利。
6.经我院同意,收取其他一些合理合法费用的权利。
7.在遵循我院招生简章的前提下,经我院审查同意,有自主编印发布招生宣传广告品的权利。
8.享有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学习中心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我院要求进行招生宣传、咨询并提供本中心情况资料的义务。
2.协助我院确定招生专业、拟订教学计划的义务。
3.为我院教师、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前往本中心进行教学、辅导、巡考、检查评估、联系工作等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义务。
4.按照我院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种材料的义务。
5.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其它义务。
五、违约和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不履行《共建协议》为违约。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将被我院视为违约行为:
1.不遵守我院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
2.违规收费;
3.擅自发布虚假、不实的招生宣传广告品;违规招生;
4.违规发放文凭;
5.违法、违规乱传、误传网络教育信息;
6.恶意拖欠应汇付我院的各项费用;
7.在教学管理上严重失职、渎职;
8.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发生集体或重大考试作弊违纪事件;拒不按规定为我院巡考、巡视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9.侵犯我院教学课件、教材等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10.恶意损害我院声誉;
11.其他与我院规定和要求不符的言行。
第十三条 我院将视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对有违约行为的学习中心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的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特别严重的违约行为,我院将撤消学习中心和中止《共建协议》,报请当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保留追诉违约责任的法律权力。
六、其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我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