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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活动,提高网络教育质量,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一条 我院对学习中心总的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与规定,遵守《共建协议》,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接受我院的业务领导,抓好学风考风建设,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认真搞好网络教育的支持服务。 第二条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网络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西南大学和我院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根据《共建协议》,按照我院的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在规定地域或范围内配合我院进行招生宣传、考生报名、安排入学考试场地、监考、学生身份验证等工作。 3.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协助我院拟定教学计划,制订保障措施并予以实施。 4.负责本中心学生的注册和选课、按我院统一要求购买与发放教材。负责按照我院的教学计划与要求组织教学和考试。 5.根据我院有关规定,代我院收取学生的学分学费以及其他应收费用,并按《共建协议》和各项收费规定,准时、足额汇付我院。 6.按照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的电子档案,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学生学籍文字材料报送我院。 7.根据我院有关规定,拟订本中心的管理细则并实施。 8.为学生提供上网学习的条件,负责教学设备、设施、仪器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证网络畅通,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9.承担学生的日常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对学生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树立良好学风。 10.定期向我院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年检、自检报告,随时接受我院和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它授权机构的评估检查。 11.负责保护我院教学课件、教材等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12.负责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其它事务。
二、学习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习中心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我院提高教学质量、课件制作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权利。 2.对我院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 3.要求我院在教学工作出现差错而影响学生学习、影响教学质量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 4.对优秀学生给予奖励和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权利。 5.经依托建设单位同意,自主安排教学分成经费使用的权利。 6.经我院同意,收取其他一些合理合法费用的权利。 7.在遵循我院招生简章的前提下,经我院审查同意,有自主编印发布招生宣传广告品的权利。 8.享有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学习中心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我院要求进行招生宣传、咨询并提供本中心情况资料的义务。 2.协助我院确定招生专业、拟订教学计划的义务。 3.为我院教师、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前往本中心进行教学、辅导、巡考、检查评估、联系工作等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义务。 4.按照我院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种材料的义务。
5.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其它义务。
三、违约和处理条例 第五条 不履行《共建协议》为违约。 第六条 下列行为将被我院视为违约行为: 1.不遵守我院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 2.违规收费; 3.擅自发布虚假、不实的招生宣传广告品;违规招生; 4.违规发放文凭; 5.违法、违规乱传、误传网络教育信息; 6.恶意拖欠应汇付我院的各项费用; 7.在教学管理上严重失职、渎职; 8.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发生集体或重大考试作弊违纪事件;拒不按规定为我院巡考、巡视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9.侵犯我院教学课件、教材等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10.恶意损害我院声誉; 11.其他与我院规定和要求不符的言行。 第七条 我院将视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对有违约行为的学习中心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的的处理。 第八条 对特别严重的违约行为,我院将撤消学习中心和中止《共建协议》,报请当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保留追诉违约责任的法律权力。
四、其他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我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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